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第五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原则上在符合校奖助金评选办法且获得一等奖中产生,其他科研成绩突出的学生,需具备公开发表SCI、EI、ISTP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评选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均需附佐证材料,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理事会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理事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遵纪守法,努力钻研、不断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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