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参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上海市财政
五、评审程序及办法
1、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应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办法,并及时向本学院(单位)全体研究生公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专家推荐信等材料。
博士生需要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一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需提交1封校外同行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3、各学院(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确定学院(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各学院(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本年度下下达的名单等额向学校报送名单。报送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报告等(含电子版材料)。
4、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单位)汇总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学院(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作为面向研究生国家最高荣誉奖项,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研究生部(处)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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