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统筹和优化配置学校资源,完善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统筹和优化配置学校资源,完善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条件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终止或暂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中途退学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硕士研究生,自退学或学籍取消之日起终止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硕士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未按照规定时间将个人学籍(或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5.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导致未在规定时间注册学籍的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10000元/学年标准(1000元/生·月,每学年10个月)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会同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最新政策相冲突,参照新政策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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