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评奖细则

(暂行)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评奖评优的公正、公平,特制定《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评奖细则》,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总
评定标准和具体办法(量化原则):
1.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服务意识,采取百分制评分排名。
(1)学习成绩(65分):专业课成绩取平均分乘以65%。
(2)学术成果(25分):
a.凡在核心期刊(未被SIC、EI、ISTP、CSSCI收录)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一编者身份参与书籍编撰者得25分;
b.核心期刊(未被SIC、EI、ISTP、CSSCI收录)上以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以第二、三作者参与书籍编撰者得10分;
c.凡在省级学报或具有相同学术影响的刊物上有学术论文发表者得5分;
d.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并递交论文收入会议论文集者加3分;
e.若无以上学术成果但在上一年度发表过论文、参与书籍编撰或在长春大学校内做公开学术报告者得2分;
f.同等条件下凡参加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者优先。
备注:须有相应的证书及证明材料,材料时间限定必须为参评的年度当年。发表论文按收到用稿通知的日期为准。
(3)服务意识(10分):积极参加研究生各项活动,对集体有所贡献者依表现获得相应分数,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为评定细则如下:
a.基准分2分;
b.学校研究生会主席额外加6分;
c.学校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学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额外加4分;
d.学校研究生会各部部员额外加2分;
(此评定以学年为标准,工作半年则加分相应减半)。
e.各专业负责人,额外加3分;
(此评定以学年为标准,工作半年则加分相应减半)。
f.积极参加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为长春大学争光者,参加服务性团体,参加其它大型社会活动,额外加3分。
备注:须有相应的证书及证明材料,材料时间限定必须为参评的年度当年。发表论文按收到用稿通知的日期为准。
2.凡在上一年度取得如下成绩者,可直接获得本项奖学金的提名,同时学校将酌情追加一定奖励:
(1)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或被SIC、EI、ISTP、CSSCI收录)发表论文者;
(2)获省级以上学术类竞赛或专业技能类竞赛奖励者;
(3)对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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