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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评奖细则


  四、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当年评优工作通知,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长春大学研究生科。逾期未交申请者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2.长春大学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候选人名单,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召开全体研究生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长春大学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初选结果。
  4.将结果在全体研究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
  五、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本学年评优资格:
  1.违反学校综合治理条规并被通报或纪律处分者(例如,违反校规校纪,寝室违章用电等);
  2.违反社会公德被公开批评指责,且对学校或学院造成极其不良影响者;
  3.旷课累计超过一周者;
  4.处在休学期间者;
  5.未缴清上一年度研究生学费者;
  6.其行为对学校或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者;
  7.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例如,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8.无故缺席集体活动次数占学年活动总次数百分比达到30%及以上者;
  9.抽查或举报出勤率两次缺课者;
  10.单科不及格者。
  以上评定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大学研究生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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