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院硕士研究生类型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定
第六章评卷
第十八条全国统考科目和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他业务课试卷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各教学单位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不得一人单独评阅),评卷组长原则上由该科命题组组长担任。
第十九条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若试题本身有误,应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试卷管理。评卷工作在规定时间和统一地点内进行和完成,不允许任何人将考卷带出规定场地批阅。试卷由专人负责管理,当天发放和收回,集中保管。当天批阅完成试卷及当天批阅未完成试卷必须及时送保密柜保存。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领送试卷。收发试卷时,经办人要签名,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和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编号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查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查卷工作按国家规定。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7日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经复查后确需要变更成绩的,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入学考试成绩由学校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登陆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七章调剂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在研招网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校招生信息网站公布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第二十四条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校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当年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调剂工作,不得为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调剂手续。
第八章录取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试情况和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初步录取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确定的录取方案进行具体的录取工作,录取名单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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